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依人民團體組織法,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桃園市幼兒福利協會 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 第二條:本會以關愛幼兒,謀求幼兒福利,增進幼兒幸福及安全為宗旨。 第三條:前條稱幼兒者指六歲以下之兒童。 第四條:本會服務區域以桃園市行政區為範圍,為便利業務之開展,特設 桃園市南(北)區,桃園一、桃園二、蘆竹大園、觀音新屋、中壢一、中壢二、平鎮、楊梅 、龍潭、八德、大溪、龜山十二所分會。 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