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 其 他
第三十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,應列冊移交地方自治團體或 主管機關。 第三十一條:本章程未盡事宜,得經會員十人以上簽署,提出修正意見,經 理(監)事審查,提交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修正之。 第三十二條:本章程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