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   第二章 會務   第三章 組織
   第四章 會員   第五章 會議   第六章 選擇與罷免
   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   第八章 其他 

 

第三章  組 織

 第七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。

 第八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一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於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互選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 第九條:理事會應選舉五人為常務理事,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,監事會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
 第十條:分會置分會長一人,由理事長自分會聘任,任期與同屆理事長任期相同。
 第十一條:理(監)事會之職權如左:
    一、理事會:
      1.決定會務方針,擬定工作計劃。
      2.預算之擬定及執行。
      3.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事宜。
      4.召開會員大會。
    二、監事會:
      1.預算、決算之審核。
      2.監督會務。
      3.調查、處理違反會章及紀律事項。
      4.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 第十二條:本會理(監)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、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但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會員大會決議,應予解職。
      一、違反法令,經刑事追訴並經起訴者。
      二、廢弛職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,有損本會權益及會譽者。
      三、因不得已事故,請求辭職者。

 第十三條:理(監)事出缺,應召集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,但如任期距屆滿不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足三個月者,則不予補選。

 第十四條:本會得設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監事會通過   後聘任之,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。秘書長依業務需求,得下設副秘書長、秘書、財務、會計及幹事若干人,承理事長及秘書長之命執行職務。

 第十五條:分會設幹事一人,由分會長遴選擔任,任期比照前條例第二項規定辦理。

 第十六條:本會除聘請歷任理事長擔任榮譽理事長及輔導理事長之外,得視需要聘任顧問若干人,以協助會務之發展。

 第十七條:本會得依事務性需要,經理事會通過設立各種委員會及基金管理委員會。各委員會由理事長於會員中聘邀適當人員為主任委員,並得依業務需要,增聘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。其任期與理()事同步,並應提會員大會追認之。